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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土地违法违规领导责任追究办法,实行严格的土地执法问责制。在查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时,因为多数是“因公违法”,在责任追究方面,上级领导在主观上行动迟缓,往往是管理上松,查处上软,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应全面建立健全违法用地考核追究办法,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不仅要对辖区内的建设用地审批、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等负责,还要对违法用地面积和数量负责任,在本辖区内,违法用地数量达到一定的程度(占辖区内耕地面积的一定比例),无论什么原因,都要追究当地政府领导的责任。 (七)建立上下结合,下查一级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模式。加强上下级执法监察部门的联合,实行上下联合,下查一级的执法模式,对下级难以查处的案件,由上一级立案交办或直接查处,或者共同查处。及时与上级沟通汇报,上级应关心支持下级部门对违法案件的查处,对下级查处难度大或要求上级支持帮助的案件给予必要的指导和督促。 (八)执法监察部门必须坚持原则,敢于碰硬,理直气壮的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俗话说:“有作为才能有地位,有地位才能有权威”,解决国土资源执法难必须从执法监察部门本身做起,要求执法人员必须敢于执法、严于执法、敢于碰硬、理直气壮地查处各种违法行为,既要严格执法、秉公办事,又要清正廉洁、不徇私情,同时在严格执法的前提下,还要不断适应新的形势,随时调整执法工作的策略,及时改进工作方式和方法,提高执法艺术和政治业务素质。 (九)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国土资源内部科室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执法机制。建立内部科室相互监督制约、相互协调配合的机制,凡涉及用地审批、登记发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等行政审批事项时,相关科室要与执法监察部门通气、征求意见,对有违法事项的,应交监察部门依法查处,监察机构对立案查处的案件,要通知用地审批、地籍管理等有关科室停止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和登记发证手续,不给违法者以可乘之机。同时,应进一步完善执法监察各项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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