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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保护主义是执法难的一个主要原因。一些招商引资项目,在外商投资时就明确提出,双方联合建设,由当地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外方负责投资,但由于办理用地手续需交纳数目不少的相关费用,有些还要上交省和国家,为了不交或少交费用,干脆不报批就建设。在查处时,地方政府充当保护伞,致使违法问题难以解决。 (五)违法成本低,是违法案件上升的根本原因。一些违法单位或个人在非法占用土地被查处后,该罚款的不能落实到位,该拆除的不能执行到位,提出处理建议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又由于各种原因不了了之,使违法者不能得到应有的处理,形成违法用地成本比合法用地成本低,致使违法用地案件不断上升。 四、对策 (一)加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依法用地自觉性。应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土地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土地国情和国策,尤其要广泛宣传国务院、省政府进一步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宣传监察部、国土资源部9号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犯罪的司法解释,坚决惩治土地违法行为,既要为保障地方经济发展,又要保护好有限的国土资源。 (二)加强动态检查和巡回检查,建立“预防为主,查处为辅,查防结合”为主要内容的执法监察新机制。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应转变工作思路,由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向加强事前防范、坚决制止和查防结合的管理方式转变。积极推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和执法监察方式的改革创新,县、乡两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把实行动态巡查作为主要任务,完善动态巡查各项制度,建立严格的考核指标体系,明确责任,兑现奖惩,切实解决巡查所需的经费、车辆和通讯工具等困难,保证动态巡查的实际效果。 (三)切实转变观念,坚持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既处理事,又处理人重在处事人原则。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是对违法责任人的处理太轻,从案件查处效果看,违法单位或部门领导有很多并不十分关注经济处罚,而更关注头上的“乌纱帽”,只有既处理事,又处理人,让违法者承担责任,执法才具有威慑力。因此,首先必须转变观念,对违法行为真正做到既查事又查人。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一定要紧紧抓住追究违法当事人个人法律责任这个要害,该给予党政纪处分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立部门沟通协调、配合联动的执法监察新格局。一是全面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移送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执法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及时向公安、检察机关移送;对涉及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向同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给予答复并对决定实施强制执行的案件终结执行;对涉及行政处分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按照监察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处理或者依法移送检察机关。二是建立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立案查处制度,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组成联合调查组,按照各自的职权开展工作,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参于调查的监察机关负责落实,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参于调查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三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对重大破坏土地违法案件,国土部门和公安部门联合办案,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四是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联席会议和信息通报制度,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召开国土资源案件查处情况联席会议,就案件移送的受理、强制执行、行政纪律处分追究等情况进行通报,加强信息交流。五是实行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制度。 (五)及时向政府汇报,争取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国土资源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尤其是在牵涉招商引资、上项目、建工厂等项目违法用地案件时,往往都要出现行政干预,领导出面打招呼等现象,如果国土资源部门不积极主动向政府汇报,求得领导的支持和理解,很难对案件做出处理。因此,在查处一些重大案件时,应及时汇报,哪位领导过问,就向哪位领导写专题汇报,说明违法事实、法律规定及问题的严重性,阐述查处的理由及考虑的因素,说明不查处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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