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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特制定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条例对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做了以下规定:
县级和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基本农田应当占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面积的80%。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时,不得改变土地承包者的承包经营权。基本农田保护区以乡(镇)为单位划区定界,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由县级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予以公告,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档案,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的保护标志。基本农田划区定界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组织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确认。
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
(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 (三)、蔬菜生产基地:
(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铁路、公路等交通沿线,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地区周边的耕地,应当优先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需要退耕还林、还牧、还湖的耕地,不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