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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城市友谊建筑公司闲置土地案

日期:2005-11-20 20:41:35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次数:

   根据永城市友谊建筑公司的申请,永城市新城管理委员会于1997年8月17日,将位于永城市永兴街北侧一宗面积为765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给该公司作为建幼儿园使用。永城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6月2日下发永政土〔1998〕72号文件,将该宗土地使用权划拨给友谊公司。友谊公司取得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一直没有动工建设,2000年9月,我局在巡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宗土地处于闲置状态,即立案调查,经调查取证,该宗土地已闲置2年以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应予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我局于2000年9月19日向永城市人民政府提出收回永城市友谊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报告,永城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10月26日下发永政土〔2000〕10号文件依法收回了友谊公司的国有土地作用权。
友谊公司对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案不服,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商丘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维持了永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友谊公司对商丘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仍然不服,又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永城市人民政府,作出收回友谊公司国有土地使用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商丘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认定事实清楚,于2005年4月5日下发〔2004〕予法行终字节00365号行政判决书,维持商丘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驳回了友谊公司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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