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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程序

日期:2005-11-20 20:40:59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次数:

一、执法范围
依法查处本区域内各类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纠纷案件。
二、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河南省土地监察条例》等。
三、监察职责
1、监督检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土地违法案件、制止土地违法行为。
4、受理土地行政复议案件。
5、监督检查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监察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6、协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与土地有关的案件及土地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执法监察权力
1、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土地法律、法规情况依法进行检查。
2、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调查。
3、对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活动依法进行制止。
4、对土地违法行为和土地侵权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
5、对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个人和单位主管人员,依法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四、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一)管辖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二)受理
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
(三)立案
1、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2、立案条件
(1)有明确的行为人;
(2)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
(3)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
(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四)调查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指派承办人。
1、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2、证据
(一)物证;(2)书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陈述;(6)调查笔录和勘测;(7)鉴定结论;(8)其他。
(五)处理
1、经立案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2、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送达
《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七)执行
1、《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后,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督促当事人履行。
2、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期满后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连同案卷副本送交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查封
1、依法受到限期拆除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处罚的单位和个人,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对继续施工的设备、建筑材料予以查封,并发出《查封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被查封的财物,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加封封条,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
(九)结案
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土地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批准后结案。
六、土地违法的种类及形式
(一)非法转让土地行为
1、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或以转让出租地上建筑物为名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
2、擅自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或联营联建合作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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