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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程序

日期:2005-11-20 20:40:59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次数:


(六)非法批地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批准文件无效,收回土地,对拒不交还的,按非法占地论处。
(七)擅自改变国有土地用途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责令交还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30元的罚款。
(八)闲置荒芜土地行为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征收闲置费的,按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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